处理夫妇在离婚事宜中涉及到的公积金权益分配问题时,通常会采纳折价赔偿这一方式来解决争议。
具体来说,以下内容可能有所帮助:
(1)当双方均设有公积金账户的时候,需要先计算并确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账户中所剩的财政总余额,然后采用抵销方式,让经济实力更强的那一方向力量弱势的那一方提供补偿性的差额款项,最终保证双方获得大致相等的公积金份额;
(2)若仅其中一方持有公积金,那么通常可以直接将其进行平均分配。
在此过程中,也常常是以折价方式,由公积金额度更大的那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费用。
除此之外,在公积金财产分配过程中,并不一定非要采取折价形式,有时候还可以选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取现支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