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驾驶人员使用巡游证来运营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一经被查处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须拥有"三证"方可合法运营,这三证即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任何未获得上述经营许可,未经授权而擅自以或变相形式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者,均将面临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正指正和纠正,给予警告处理,同时还可能遭受10000至3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惩罚。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他们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