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这一概念指在实践中,尽管行为人实际上并不具备代理权,然而鉴于相对人因某些合理原因而有充分理由去信任和假设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进而与其展开民事活动的这一类法律行为。
其产生的法律效力应由被代理人来承受。
表见代理具备以下法律特性:
首先,行为人为实施了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次,相对人基于某些客观事实,坚定地相信或者假设行为人具备代理权,并在此认知的基础上与行为人签署相关协议;
最后,对于相对人而言,他/她本身必须处在无过错和善意的主观状态之中。《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