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组织具备如下特性:
首先,政治属性是其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体现在它们代表了国家在特定领域中的重要职能;
其次,由于公共组织面向广大民众和处理解决那些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事宜,故而它们被视为具有浓厚的社会性质;
再者,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载体,公共组织肩负着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进步的重任;
此外,借助于其所拥有的权力,公共组织在履行职责时的行为举止也常常展现出强大的权威性;
最后,法制原则在公共组织中得到充分贯彻,即它们在执行职能时务必遵循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