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涉及劳务聘用欺诈行为时,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并请求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以欺骗、威胁或压迫等手段,或者在他人处于困境之际乘人之危,促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有权利提出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按照劳动者在该公司或机构中所服务的年限来决定,即每满一年就可得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补偿。
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将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的,则只需要给予其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即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