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这一类严重的心理疾病,同样被视为精神病的一个分支。
在以下几种场景下,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是不具备结婚资格的:
首先,当精神病患者处于他们的病情发作期间,或者患有如躁狂抑郁症及其他高风险的精神系统疾病等问题时,应当立即暂停他们的婚姻事宜。
其次,即使他们已经度过了病情的急性阶段,但是由于其精神症状并未得到完全治愈,甚至还在接受相关的医疗护理,那么这样的人也是无法进行结婚仪式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