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保障期间被定义为用于厘清保
证人应当承担何种程度
担保责任的特定时间段,在此期间内,不得存在任何形式上的中止、断裂或展期现象。
为了确保
债权人和
保证之间的自愿约定行为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约定,但若保障期间的设定时间早于主债项的履约期限,或是与主债项的履约期限完全相同,则该约定将被解读为无效。
如果双方并未做出相关约定,或者其约定方式模糊不清,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保障期间应自主
债务的履约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且这段时期为六个月。
此外,针对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约期限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其约定方式不够明确时,法律同样有明文规定,保障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