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与他方缔结契约之要约,虽可依法予以取消,然而其撤销需符合特定的条件。
此条件即为:撤回要约务必向受要约人进行告知,且此项撤回通知须于要约送达至受要约人之前或与其同时抵达受要约人心头。
换言之,若撤销要约之通知仅在要约送到受要约人之后才姗姗来迟,那么此时,该要约已然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故不再能对其进行撤销操作。《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