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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建筑工程正式启动前必须达成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必须已经按照规章制度办理完毕用地批准手续;
其次,位于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均须按既定规程获取并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者,针对该项工程应建立项目团队,并且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
此外,施工蓝图需要通过全员审查确认,对于图中的任何潜在问题或者错误都应做到及时修正;
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也应得到建设以及监理单位的批准,并进行详尽的交底;
最后,施工图纸预算需要得到编制及审核并签署,而工程合同亦须得到签署生效。
另外,场地内外交通道路需要按时修通,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排污等各方面需求得以充分满足;
同时,场内土方的填平工作以及对障碍物的清除工作,也应该基本上顺利完成。《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最新修订: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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