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破裂之时,涉及到父母
赠予房产的归属判定问题,当父母已明确表示出这处住房乃是赠送给其中一位亲生子女并且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的
过户手续时,依据我国最新生效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
婚姻家庭关系>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所住宅可以被视为仅赠送给一方子女的专属财产。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中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当一方的父母仅为其子女全额
购房并将房地
产权证写在其子女名字之下时,应该视为仅仅送给了他们自己的孩子,因此,该项不动产应当确认为属于这位子女的私有财产。
而对于那些由夫妇双方的父母共同
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来说,即使所有权证上只有一方子女的名字,也可以理解为他们按照各自身份比例,共同享有这一物业的所有权,除非各方
当事人对此有过特别的协议或声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相关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