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几种情况包括:
仿冒信用卡,即采用擬造信用卡的材质、款式、板块、图案设计及磁条密码等方法制作出与真实信用卡相似的赝品;
利用已失效的信用卡;
假借他人之名进行诈骗。
其中,“假冒”是指未持有卡片之人,以合法持卡者名义滥用其卡片,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金钱利益的行为;
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银行客户在其账户内不再具有充足资金或不足以满足正常需求时,经银行准许,超越在其账户内拥有的实际资金数额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支出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