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对于要求员工进行
加班之事宜,企业需遵循两项基本原则:
其一为须确实出于生产营运营的实际需求,以延长工作时间;
其二则是公司与工会及
劳动者需在协商达成共识之后,方能决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员工在面对公司要求加班的请求时,享有拒绝的权利。
不过,这种权利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境。
以下情況下,劳动者将无法对雇主提出的加班要求予以拒绝:
一是当出现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者其他足以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乃至
财产损失的原因之时,需求紧急处置;
二是在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方面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到生产作业及社会公众利益,此时亦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加以解决;
最后一种情况是基于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节。
此外,对怀孕七个月以上以及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职工而言,无论何种情况,她们均有权拒绝参与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