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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加班做带有危险的工作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吗?

通常而言,对于要求员工进行加班之事宜,企业需遵循两项基本原则:
其一为须确实出于生产营运营的实际需求,以延长工作时间;
其二则是公司与工会及劳动者需在协商达成共识之后,方能决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员工在面对公司要求加班的请求时,享有拒绝的权利。
不过,这种权利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境。
以下情況下,劳动者将无法对雇主提出的加班要求予以拒绝:
一是当出现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者其他足以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乃至财产损失的原因之时,需求紧急处置;
二是在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方面出现故障,从而影响到生产作业及社会公众利益,此时亦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加以解决;
最后一种情况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节。
此外,对怀孕七个月以上以及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职工而言,无论何种情况,她们均有权拒绝参与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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