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事故汽车是否可以申请贬值赔偿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其次,欲对受损车辆进行赔偿,必须前往具备法律认可资格的评估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全面的车辆事故贬值评估与检验。
薪情鉴定的结果将成为启动司法程序合法化索赔的主要依据。
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向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支付贬值损失差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并不视为法律诉讼的组成部分,对于事故车辆造成的贬值损失,并不属于常规的保险理赔项目,因此,保险公司能负责赔偿的仅限于相应的维修费用,而车辆贬值的损失则需由车主自行承担。
另一方面,尽管在汽车二手交易市场上,经过交通事故的车辆通常会面临较低的售价,但至今尚未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贬值费用的归属。
因为大部分交通事故的实证依据较为匮乏,在确认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业主往往疏忽了可能成为重要证据的关键环节,因此,对于贬值费用的界定尚待时日才能给出明确的结论。
依照现行法规,车辆贬值损失应属于民法范畴内的损失范围,受害者有权通过此种法律手段维护其车辆贬值权益,然而,目前我国《民法典》对于贬值费用只制定了指导性的条款,只要在车辆碰撞事故中遭受损失的车主均可提出贬值赔偿请求。
虽然如此,相比于对人身伤害侵权案件的赔偿,过分强调财产损害赔偿中的贬值价值确有些许过于超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