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罪并罚中制约加重原则的明确规定如下:
在判决宣告之前,倘若个人已犯有数项罪行,且排除判处死刑以及无期徒刑的情况外,应依据所有罪名所判定的罪期之和,自最低惩处刑期起与最高惩处刑期止之间,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实际刑期。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管制刑期的上限设定不得超过三年;
其次,拘役刑期的上限设定亦不得超过一年;
再次,对于有期徒刑而言,总和刑期低于三十五年的,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而对于总和刑期超出三十五年的情况,则其最高刑期的数额同样不得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