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款项的优先偿还条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作为工程款项债权人的承包商必须确实是被拍卖工程项目的承担者;
其次,有关工程价款的事宜已得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的认证,这种有法可依的文书通常包含了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或者经由公正机关公证的债权文书等多种形式;
最后,若是从1999年10月1日起始进行的工程建设,那么在符合其他未设定任何担保情况下,工程款项方可享有优先偿还的权益。
然而,若工程建设早于此日期开展的话,除非该工程并无设立任何抵押,否则将无法享受优先偿还的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