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三次发起离婚诉讼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所作出的裁定结果,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当事人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是否已经达到了严重破裂的地步。
倘若有任何一方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夫妻感情确实已出现裂痕并且无法修复,那么法院无疑将会批准其离婚请求;
然而若未能提起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存在这种情况,那么法院很可能做出反对离婚的判决。
这是因为法院判定夫妻能否离婚的最终标尺便是夫妇间的感情破裂,因此当不能明确证实时,法院便不太可能会达成离婚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