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侮辱罪”,指的是在客观行为中,以实施暴力等手段公然贬损或毁坏他人名声;
而从主观心理状态层面来看,仅能由故意为之,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其侮辱性的行为将会对他人的名誉产生破坏性影响,同时还渴望或者放任这类危害结果的产生。
按照我国现有刑法规定,只有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侮辱行径方能构成侮辱罪。
至于所谓的情节严重,主要包含如下几种情形:比如手段极其恶劣、侮辱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例如被害者不堪忍受侮辱而选择自杀,又或是因为受到侮辱而导致精神失常;
此外还有重复实施许多次侮辱行为等等。
因此,即使向他人吐口水这样的行为,也存在着公然侮辱他人的性质,但实质上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仅仅被视为一种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已。《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