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彼此互负债务且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境之下,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利,此种权利称为“先履行抗辩权”。
具体而言,当先履行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其义务时;
或者所承担之债务与约定严重不符,实际已构成违约行为时;
又或是已经履行的债务仅仅部分符合约定,且达到了部分不履行的程度,这几种情况下,后履行一方均可享有所述的“先履行抗辩权”。
换句话说,即在上述特定条件下,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行履行一方的履行催促,甚至就先行履行一方履行的债务是否符合约定提出异议,并有权对此类异议提出抗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