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重要设施发生倒塌或塌陷并给第三方带来伤害时,作为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你们必须是要共同承担起连带的赔偿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你们二者能够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事故并非由于质量问题所导致的话,你们便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已经进行了赔偿之后发现还有其他责任方,那么他们仍然拥有向其继续追责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设施的任何损坏都可能归咎于所有人、管理者、使用者或是第三方,所以当最后责任人无法确定时,所有人、管理者、使用者或是第三方同样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