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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用于个人公司经营的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妇中,若其中一方用于其个人投资设立的公司进行运营活动的贷款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双方所需承担的共有债务
然而,倘若该家公司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领导和管理,那么在此情况下,这家公司由任何一方借入资金用以推进日常业务开展的行动皆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这家公司仅有一方持有多数股份或作为法定代表人参与鼎力运作,那么当公司通过业务运转中所获得的盈利之大部分被用于提升家庭生活水平时,这类因企业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便可能被判定为婚姻共同债务;
反之,此类债务可能归类为一方的个人责任与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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