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挂靠行为”时,建设单位需要重点关注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重要的是要核查是否有实际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与总承包公司签署了明确的挂靠协议;
其次,还需关注项目经理是否已正式登记并注册于总承包公司名下;
再次就是工程技术人员如工程师、质量检测员、施工员、安全管理员、物资管理员及档案管理人员等,是否已经同总承包公司建立了合法的劳务用工关系,并且实际得到了相应的薪酬待遇;
另外,对于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各项资金往来情况;
以及用于采购建材和使用设备所签署的相关合同对象,是否均为总承包公司也是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