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挪用资金类犯罪的行政管辖权。
其中,挪用资金罪是指向公司、企业或其他主体的在职员工滥用其职责优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公款据为己有或转借给第三方,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含较大)以至于在经过多于3个月的时间后仍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未逾越这个期限,但是涉及到大规模的营利性或非法使用等情况。《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