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机制中纳入了
精神损失赔偿。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范,当行政机构及其职员在
执行公务时,对相关利益方人身权益造成侵害、从而导致其精神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在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之内,采取措施为受害者消除不良影响和复原名誉声望;
倘若给受害者带来严重影响,还需向其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失
赔偿金。
因此,我们可以确认,在行政补偿机制中确实涵盖了精神损失赔偿内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
精神损害的,应当在
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授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