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满足如下四项充足条件:
1.在客体层面,涉案行为涉及多个
侵权对象,既有国家对药品市场的全盘监
管制度,也直接侵害了广大无辜民众的人身健康权益;
2.从客观角度分析,其表现形式为生产者与销售者违反国内相关的药品管制法律
法规,生产与销售假冒
伪劣药品,
情节严重,对于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3.主体方面,在此类
犯罪中,主要为个人及机构两大类行为主体,分别表现为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两种角色。
其中,生产者指所有从事药品制造、加工、采集和收集的人士,而销售者则是药品的有偿供应者;
4.主观因素上,犯罪分子通常具备故意心态,作案动机往往源于商业利益。
然而,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具体意图能否促成本罪成立并没有实质性影响。《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
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