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离婚后果的产生,无过错方将有权要求过错方付出相应的
损害赔偿:
首先是
重婚的行为,其次是在有配偶关系期间,又与他人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
同居的现象;
再有便是实施
家庭暴力的行径;
以及在家庭之中实施虐待或遗弃家人的恶劣行为;
同样地,假如被告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行为出现,也不能逃过追究。
离婚损害赔偿既包含了物质层面的
赔偿,也涵盖了精神上的抚慰,落实到具体情况中,每件离婚案件中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离婚损害都具有各自独特的性质特征,这使得
赔偿金额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
关于
离婚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可以由夫妻两厢情愿予以商议决定。
若无法协商达成统一意见,最终将交由法院进行适当的判决。
关于物质损害方面的赔偿,主张全面赔偿原则,具体标准应按照过错方行为造成的实际
财产损失大小来计算。
至于
精神损害的赔偿方面,则需要结合多项因素进行细致考量,其中标准包括过错程度、手段措施、发生场合、造成的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等具体情况;
同时也要将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并要合理评估
侵权者负起责任的经济能力。
整个赔偿过程旨在安抚婚姻无过错方受到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状况,同时也适时地发挥对过错方的有效制约作用,从而实现法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