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需要您亲临现场签署相关文件。所谓“取保候审”,即在刑事案件
诉讼程序之中,由侦查、检察及裁判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于尚未受到
刑罚拘禁但已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之被告,以防止他们逃避调查、
起诉与审判等相关手续为目的,要求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释金,同时向他们发出
保证文书以便随时联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批准享受取保候审权益的被告人在这段期间内,应当将个人护照以及其它往来境地之证件、驾驭所需之驾驶证等提交给执行机关进行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