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之人被警方实施拘留措施,基本上其拘留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七天。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地方公安机构对于已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者,如坚信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则应于拘留措施执行完毕之日起的三日内,将案件提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针对特殊问题情况,有权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一至四日不等;对于流动性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以及构成团伙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其请求进行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延长到三十日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