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监护权归属,法律规定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主导原则。
然而,若母亲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亦可以由父亲承担抚养责任:
(1)母亲身患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症状,会危及其身体状况,使子女不能与其共同生活;
(2)母亲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导致自身条件不足以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在此情况下,父亲坚持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的;
(3)由于其他各种特殊情况,即子女确实不适合随母亲共同生活,例如母亲的经济状况及生活区域对子女的抚养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或母亲的品行恶劣影响到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严重到触犯法律被判入狱以致完全丧失抚养子女的可能性等。
二、关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其监护权的最终确定应在父母双方间大量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而非单方面决定。
因此,在父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之时,法院理应对此问题予以深入调停。
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来确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抚养,或是跟随母亲生活,或者选择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亲进行轮流抚养。
对于上述三种抚养方式的达成,法院均应给予批准。
然而,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始终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则需参考父母亲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以确保符合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意图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父母皆有要求直接抚养的权利,一方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对此应有优先权:
(1)实施过永久性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一直随着他们生活长达一段时间,突然变换生活环境将对子女的身心发育产生明显影响;
(3)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却有其他子女;
(4)子女一直跟着他们生活,可以促进子女的成长,而对方却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使子女不能与其共同生活。
三、对于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面对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的矛盾,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该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可以任意选择跟从何人生活。
只有在父母两人同时争夺抚养权,并且双方都具备抚养孩子的优势之时,法院才有可能考虑到孩子本身的想法和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