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兄弟姐妹之间存在着抚养义务的承担。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具有经济能力的兄长和姐姐,在父母均已离世或因其经济实力而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弟、妹身上,负有提供必要关怀与支持的责任。此外,那些由兄长或姐姐扶养成人且具备经济能力的弟弟、妹妹,在其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兄、姐需依赖他们的时候,也有着相应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