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法定
代位权并不能优先受偿,因其并不具备优先受偿之权限。具体而言,仅有在设定
担保情况下所产生的债权方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倘若赋予
债权人代位权以优先性质,无疑将损害其余各类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债权人的法定代位权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少数特定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
物权所有者获清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