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若用人单位决定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述情况,那么我们便可以确认,该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已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因此,该单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每工作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两个
月工资的标准
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就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言,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此外,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则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作为
代通知金。最后来说,如果劳动者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其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同样也不必提前进行通知,不过,用人单位仍须对相关事实提供
证据,并按照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