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依法被判定遭受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应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律条规定,被判处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需要在执行期间内,严格遵循监管单位的行为规范,积极学习并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此过程中展现出诚挚的悔悟之心,或者呈现出立功的具体表现,方可适用减刑;
但是具有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行为表现的,都应当给予相应减刑待遇:
(1)制止了他人实施的重大犯罪活动;
(2)揭发并检举监狱中所发生的重要犯罪活动,经过查证核实属于真实情况;
(3)拥有创新设计或者重大科技改革的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勇于自我牺牲救助他人;
(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时获得显著成就;
(6)对于国家和整个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突出贡献。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他们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允许少于十三年。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涉及到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者时,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时,其有效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如若缓期执行完毕之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也同样不可短于二十年。《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