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自然人享有尊严和荣誉权这一基本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获得本人许可,都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尊严与荣誉权。而所谓的“名誉”包含了对于自然人品德、声誉、才能以及诚信度等方面的社会综合评价。当行为人为了公众福祉而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活动时,尽管这些努力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的社会评价,他们也不必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有下列特殊情况的,行为人仍需负民事责任:(一)捏造事实,歪曲真相;(二)未能尽其所能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进行合理核实;(三)在交流过程中使用具有侮辱性质的用词或者言论来贬低他人的尊严。此类行为若对被害人产生了一定性影响,导致受害者报案,警方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过错方进行治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六种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处罚标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一)向他人寄送恐怖信件或其他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为目的的行为;(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三)虚构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面临刑事制裁或遭受治安行政处罚;(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家属进行骚扰、侮辱、殴打或实施报复行为;(五)多次向他人输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有害信息,干扰其正常生活秩序;(六)私自监视、偷拍、听取、发布他人的私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