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部分瓦屋的拆除将获得政府的相应补贴政策。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的瓦房拆除都能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例如,当某处瓦房无人居住且存在严重的老化和损坏现象、可能导致失稳和坍塌等危险情况时,即便没有明确的责任者,也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同样地,如果该瓦房一旦被拆除,其内部没有明确的主人或继承人能够接手,那么也难以获得补贴。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我们需要注意,即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有和利用这片土地来建造房屋,也将得不到任何补偿。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如下:
1.农村危房的认定应基于农业户籍村民现有的合法居住建筑,对于城镇居民所建设的房屋、违法建筑以及未能达到危房标准的建筑则不在补助范畴;
2.已经纳入拆迁范围内的危房不属于可改造对象;
3.凡曾经享受过政府住房资助、已经在城市购置房产并新房闲置、让予其子女居住的当事人仍然居住于瓦房中的,均无法加入到危房改造的范围之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