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口述
遗嘱需满足如下形式要求:首先,该遗嘱的设立必须建立在危难情况之下。这里所称的危难状况是指遗嘱人由于疾病或者战争的原因可能随时面临生命威胁,并且无法使用任何其他的遗嘱形式进行决定。若在濒临死亡边缘的遗嘱人经过治疗并重新获得通过其它方式设
立遗嘱的权利后,先前的
口头遗嘱则将被视为无效,需要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另行设立遗嘱。其次,该口头遗嘱应当由两名及以上的
证人参与并在场见证。然而,以下人群本身不能成为
遗嘱见证人:1.不具备
行为能力或者受到限制的自然人;2.遗嘱的未
继承人和收遗赠与之人;3.与上述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此所说的“直接
利害关系人”总共包含两大
类别:首先是死者的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的
近亲人士,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
家庭成员;其次,则是针对与继承人存在着
民法上的债权和
债务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