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婚姻结束之时,若出现一方竭尽全力持反对意见之情形,那么另一方便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进而实现合法
离婚。
在此过程中,希望解除原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可准备好本人的
结婚证书、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薄以及精心撰写的
起诉书及其相应附件等材料,前往被告人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正式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需注意的是,倘若被告人的居住地址与其惯常居住地点存在不符之处,则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离婚诉讼活动提交至该
当事人的惯常居住地所在法院进行处理。
一旦法院接受了原告的申请并启动处理程序,经过调解依然无法解决问题的话,法官将会对夫妻两人之间的感情状况进行全面考量。
倘若法院认为这对夫妇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便可能做出离婚的判决。
以下几种情形便属于可以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1)
重婚或存在与他/她人
非法同居的事实;
(2)施行
家庭暴力行为或是虐待、遗弃配偶和子女等人的不当行为;
(3)存在沉迷赌博、毒品等不良生活习惯并且屡戒不改正的现象;
(4)由于感情问题而长期
分居两年以上;
(5)除上述情况之外,还有其他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