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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强烈不同意怎么办

在面临婚姻结束之时,若出现一方竭尽全力持反对意见之情形,那么另一方便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进而实现合法离婚
在此过程中,希望解除原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可准备好本人的结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薄以及精心撰写的起诉书及其相应附件等材料,前往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正式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需注意的是,倘若被告人的居住地址与其惯常居住地点存在不符之处,则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离婚诉讼活动提交至该当事人的惯常居住地所在法院进行处理。
一旦法院接受了原告的申请并启动处理程序,经过调解依然无法解决问题的话,法官将会对夫妻两人之间的感情状况进行全面考量。
倘若法院认为这对夫妇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便可能做出离婚的判决。
以下几种情形便属于可以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1)重婚或存在与他/她人非法同居的事实;
(2)施行家庭暴力行为或是虐待、遗弃配偶和子女等人的不当行为;
(3)存在沉迷赌博、毒品等不良生活习惯并且屡戒不改正的现象;
(4)由于感情问题而长期分居两年以上;
(5)除上述情况之外,还有其他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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