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被判定为
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涉及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抢劫罪、
绑架罪、
纵火罪、爆破罪、投毒罪或有组织的
暴力犯罪而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
民法院在考虑
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之后,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决定对他们实施强制性的限制
减刑措施。《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