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若有提交
离婚请求的意愿时,可选择向相关机构如单位或社区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的
司法机关提起
离婚诉讼。而在司法机关受理此类离婚案件后,其必须对事件本身进行深入且全面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在经过深入探究和调解仍然不可达成共识、无法挽回感情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认可并批准
离婚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