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卖方的基本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卖方需履行交付标的物的责任,买卖行为的核心和根本目的即在于此。此外,标的物的移交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两种不同形式:一为实物转移,二为观念性的交付。所谓实物转移,即是指卖方主导的将标的物体转移给买方并使后者真实地拥有物品;至于观念性交付则包括三种具体方式: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让渡、占有改变约定以及简约的交货方式。其次,卖方还应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方的终极期望便是能够取得标的物完整的所有权,因此,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便构成了卖方另一项关键的合同责任,同时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它财产转移占有权类合同的显著特征之一。最后,作为卖方,还须对其所有销售的货品负责,确保其权利无暇疵且物品质量无缺陷。《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