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婚姻生活之后,若男方阻止女方探视其所生育的子女,此时女方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提交诉讼请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离异后,不成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父母双方均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益,而另一方则有义务为对方提供便利和帮助。若存在一方屡次拒绝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员或组织将被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拘留及罚款等强制性处罚措施,但需注意的是此类处分仅限于对子女人身的保护和探访活动本身,并不包含对亲子交流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和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