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驭员在单个计分之周期内所累积的记录分数达到了12分时,公安交通管制部门便有权扣除其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情况下,机动车驾驭员须于15天之内到机动车驾驶证发放之地或发生违法行为所在的公安交通管制机构,参与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进修与培训课程。
若有任何拒绝参加学习或考试的行为,公安交通管制部门将依法公告暂停其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