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收取的彩礼可能被要求归还,具体情况如下所述:(一)甲方和乙方并未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虽然甲方和乙方已经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在婚后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共同居住过;(三)在甲方向乙方作出赠与行径之前,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甲方自身生活遭遇了严重困难。在此前提之下,如需执行上述第二以及第三条款之规定,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必备条件:首先,甲方与乙方解除既有婚姻关系;其次,应遵照相应法律程序处理此类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