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具体要求撰写完备的起诉书;
2.相应地搜集全面且可靠的诉讼所需之间接证据;
3.按照程序规定,将整理完成的起诉书及相关证据递交给具有排他性法律管辖权的法院;
4.法院依法审查诉讼请求,做出是否受理该诉讼的裁定;
5.法院一旦确认受理诉讼,则会在规定时限内向被告发出起诉书副本;
6.法院将合理规划审理日期并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开庭传票;
7.开庭环节:双方均可委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代理庭审事宜(但原则上离婚当事人须亲自出席,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达现场,务必向法庭递交关于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
8.法院将根据起诉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以决定是否批准离婚,以及如何分配财产、处理子女抚养事宜等关键问题,随后将依法作出最终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