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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女儿抚养费给付标准是什么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若当事人拥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那么抚养费用理应按照其当月总和的20%-30%来计算;若是没有稳定的量化的收入来源,则抚养经费的额度需根据该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对比,参考上述的比重加以合理统筹确定。然而在少数情形下,如果有特定原因需要特别维护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也都是完全合法并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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