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由于
机动车引发的
意外事故而导致车上人员不幸丧生的案例屡见不鲜。然而,当涉及到
被害人作为事故主责方的特殊情形时,例如作为其
家属,是否还能够要求
无责方进行
赔偿呢?以及如果答案为肯定的话,那么无责方可支付的赔偿数额应当是多少呢?基于此,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所述“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第(二)项所言“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只要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不幸离世,而被害人本身又负有事故主责,那么身为家属的您仍然有权要求无责方承担相应的
死亡赔偿责任。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这段期间,无责方所应承担的
赔偿金额不应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