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律师所阐述的关于重婚所引发负债如何进行分割问题,可作如下解读:
首先,需由合法同居中的夫妻双方共同担负责任,具体的负责比例应经双方充分磋商后决定;
其次,若经过双方协商仍无法达致共识,则可诉诸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在双方同居期间因共享生活物资及收入等事宜而产生的债务关系,可以视为共同债权债务。
若某一方所负债项系其个人消费或投资所需且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则此类债务不应当作为个人债务处理,而是应该由责任方单独承担偿付义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规定,无效乃至已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便不具备法律约束效力,原婚姻双方从一开始就没有享有的权利以及须履行的义务。
对于同居期间所获取的各类资产,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置;
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依照顾无过错方利益之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至于涉及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财产方面的处理,不能侵犯到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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