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破裂的体现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未获得正式离婚手续却与他人再次缔结婚姻关系,或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难以割舍的情感纽带,即俗称的“婚外情”;
(二)对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施以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以残忍手段虐待甚至丢弃家庭成员,给他们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痛苦;
(三)沾染诸如赌博、吸毒等社会不良习惯,屡次违法犯罪而不知悔改,对家庭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四)由于双方情感不睦,长期分居生活不投机,累计时间已超过两年之久;
以及(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的各类因素。
若夫妇间,某一方有意愿结束这段婚姻,可先经过相应机关调解协商,若仍无结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离婚案子,亦会预作调解。
倘若双方感情裂痕实在难修复,经调解无效,法院便会批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离奇失踪,另一方此时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亦将依法作出判决,准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