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将临近饥饿极限的状况下,食用大熊猫可被视为紧急避险的一种方式。
然而,紧急避险乃是在迫不得已的时刻实施的措置,通过牺牲较小利益来保全较大的权益不受当时正受到威胁的危险影响。
因此,为了挽救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及其它基本权利于即时的危险之中,通过采取紧急避险行动而引发的任何损害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