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先诉抗辩权是指当一般的保证人面对主合同争端未经司法或仲裁审理、对债务人的资产未经严格强制执行,而未能完全履行自己所负有的债务之前,他们享有否决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基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该项权利则无法被主张:(1)借款方下落不明,且没有任何可供强制执行的财务;(2)法院已经正式启动了对借款方的破产程序;(3)贷款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方的现有财产不足以偿付其所有负债;以及(4)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已书面声明舍弃了此项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