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审判程序,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案件申请后,必须在45个自然天内完成审理。若案件情节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审限的,依照规定予以审批,但总的延长时间不能超过15个自然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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